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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教師的心理障礙與突破- 轉載:
有理、有利、有節--抓緊發揮-家長會長角色-反應教育市場需求:
有理,分析,反駁時要充分講道理;有利、和平共處;有節,就是要留有餘地。
教師會的直友-切忌便辟-要求其專業
校長會的諒友-切忌善柔-要求其治理
教育局的聞友-切忌便佞-要求其格局
本院潘委員孟安,針對我國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不足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案由:

本院潘委員孟安,針對我國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不足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質詢內容:

一、據報載,高雄縣旗津地區有一名男教師因自律神經失調,會在教室與走廊間大、小便,並引起學生的恐慌。高雄縣某住民鄉,有教師會於上課間喃喃自語,自今年九月間已經請長假休養。

二、上述之案例,均僅為冰山的一角。事實上,不適任教師的事蹟偶有所聞,但因此被解聘者卻有限。而且,不適任教師往往因學校相關單位不願當「壞人」,出現不斷轉調學校的問題;尤其多是轉往偏僻的學校,對偏遠地區學童的受教權危害甚巨。

三、教師如同常人一般,會有工作、家庭或個人壓力上的問題,此等壓力問題若不能妥善處理,可能會產生情緒上的問題、甚至衍生精神疾病。本席建請教育相關單位應研擬教師情緒諮商機制,以期舒緩教師壓力。

四、不適任教師是不容否認存在已久的問題,本席認為教育相關單位應該立即建立相關考核機制,以期不適任教師能退出職場;並維護受教者應有的權益。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答復內容:

潘委員就我國不適任教師退場機制不足問題所提質詢,經交據教育部查復如下:

一、依現行教師法規定,對於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明定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實務運作上囿於不適任條件認定困難、相關證據蒐集不易、學校教評會法制及實務作業有待加強,或基於同仁情誼等因素,致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功能未能彰顯。本部為加強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前於92年5月30日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提供主管機關及學校處理之參考。依該注意事項,學校處理教師法所定解聘停聘不續聘情事之教師可以透過察覺、輔導、評議等過程積極處理。教師疑似精神病者,輔導期間,學校應安排一至二位資深教師擔任輔導員進行輔導,必要時得尋求法律、精神醫療、心理或教育專家之協助。

二、惟因「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係行政規則,僅具參考性質,根本之道仍應就法制面積極處理,爰就法制層面研議改善策略,配合研議修正教師法。本部自91年起,除研蒐國內外相關制度以為修訂參據,並陸續邀請相關權責單位、學者專家及全教會、家長團體等參與研修教師法相關條文,91年函送之「教師法修正草案」全文版,經行政院5次召開會議審查,台聯黨團亦參考本部版本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於93年6月1日提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協商,執政黨協商代表亦表支持,惜未能送立法院二讀。

三、案復經王委員淑慧等47人主動提案,由結構面、流程面、實質面擬具教師法部分修正條文,修正重點包括改進教評會之組織,酌予降低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代表比例、分別明定解聘不續聘與停聘之事由及核准程序、學校怠於處理不適任教師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主動積極處理之依據、教師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時學校之處理程序等。委員們所提教師法修正草案,確實呼應社會各界對不適任教師處理之殷殷企盼,且能活化學校師資、保優汰劣,解決師資儲備人員供過於求之部分問題,案於94年12月19日經 貴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審議,除部分條文保留朝野協商外,餘已修正通過。本部將賡續儘速推動完成修法,並加以落實,以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程序與時效,屆時朝野協商時,亦請 貴委員多予支持。

 



不適任教師的心理障礙與突破

由維護學生的學習權談

                        
本文作者:趙曉美(台北市立體育學院教育學程中心 助理教授)

  民國九十一年的九二八大遊行,在教師們要求工作尊嚴的同時,全國的家長團體也強烈的要求教育主管當局積極而有效的處理不適任教師。如何解決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備受各界關注,但到目前為止似乎依然處於無力的狀態。

  不可否認的,目前國小教師中仍存在著一些不適任教師,有的是教學不力,有的是品德欠佳,有的是患有精神疾病,這些教師對於學生的學習產生相當不利的影響。家長團體希望政府能「堅持公平正義的教育政策」,儘速建立教師監督評鑑體系以及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並以「維護學生學習權」為最高原則。

  張瑞庭(民89)進行教師聘任制度實施狀況研究發現,在教師聘任制度的成效中,由於評鑑機制未能建立,對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成效認同度最低。黃秀霞(民90)研究指出,教評會運作最嚴重的問題是無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因應家長團體的訴求,行政院游錫(方方土)院長請教育部在三個月內會同教師團體、家長團體與其他學者專家,研究並提出有效的評鑑與淘汰機制。

  現行教師法對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辦理資遣或退休,明定應經學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及主管教育行政政機關核准,惟實務運作上囿於不適任條件認定困難、相關證據蒐集不易、學校教評會法制及實務作業有待加強,或基於同仁情誼等因素,致處理不適任教師之功能未能彰顯(教育部,民92)。教育部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開會規劃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機制,初步確定將透過「教師法」修正草案進行規範。就目前而言,教師的評鑑機制尚未建立,學校依據教師法等相關法規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過程備感艱辛,除了在法令程序上更待周延外,更重要的是學校行政人員、教師與家長等相關人員的處理心態。要有效的處理不適任教師,必須充分掌握執行者及參與決策者的困境與心理障礙,並尋求破解之道,否則即便是有了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亦將是罔然。

  本文將先探討學生應享有的權利以及不適任教師的界定,再試析處理不適任教師時相關人員的心理障礙與解決之道。



兒童應享有的權利
  聯合國大會於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通過「兒童權利宣言」,第二條規定「……兒童必須受到特別的保護,並應用健康的正常的方法以及自由、尊嚴的狀況下,獲得身體上、知能上、道德上、精神上以及社會上的成長機會。」;第七條規定「……提供兒童接受教育應該是基於提高其教養與教育機會均等為原則,使兒童的能力、判斷力以及道德的與社會的責任感獲得發展,成為社會有用的一員。負有輔導、教育兒童的責任的人,必須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其輔導原則。其中兒童的父母是負有最重要的責任者。」此規定宣示著:提供兒童成長機會與提高其教養,是兒童基本的權利。

  依據一九八五年「國際成人教育會議」通過的「學習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Learning Rights),將學習權視為基本人權而應予以保障。人類於生命的任何階段都享有學習權,不因任何因素而受差別待遇,所以教育工作者必須以此為核心思考,如何保障學習者均能享有學習權,是當務之急。

  於 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總統公佈的教育基本法,其中第一條揭示「為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而制定此法,有關學生的學習權及受教育權,國家應加以保障。對於學生學習權的保障,最直接而密切相關者即為「教師」,教師適任與否,將直接影響學生之學習權。

不適任教師的界定
  依據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除有以下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就上述可知,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認定已有規定,但其中比較明確的部分如違法、失職等,但對於教學不力、行為不檢等,則較難有絕對的客觀標準。教育部「教師專業評鑑專案研究小組」召集人,新竹師院校長曾憲政指出,因為「不適任教師」不是法定名詞,也不容易界定,有「明顯不適任」與「不明顯不適任」的情形,因此,教育部只能訂定原則,並協助學校訂定周延的處理程序,使不適任教師被學校教評會處置後,無法以處理程序不當為由申訴(<不適任教師最嚴重可予解聘>,民92)。

  因「不適任教師」定義不明確,以往學校在受理申訴案件時常有困擾。就台北市而言,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中,則特別將不適任教師明定為:
  1.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情節嚴重者。
  2.教學目標不夠明確,或教學過程明顯無法達成該目標者。
  3.教學成就經評量成績未達標準,有加以輔導之必要者。
  4.班級經營、親師互動或同儕關係明顯不佳,情節嚴重者。
  5.教學環境(如硬體設備之擺置及整潔)明顯不佳,情節嚴重者。
  6.精神狀況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
  7.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

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心理障礙
(一)學校人員方面
  台北市教育局於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通過「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要求各校校長室設「投訴信箱」,學校一旦接獲投訴需立即處理,並成立小組進行二到六個月輔導,再交教師評鑑小組審議。各校處理不適任教師,過程將分為察覺期、輔導期、評議期及報局核備四階段。

  對於不適任教師之「察覺」由何而來?就現況而言,多半為家長對教師教學狀態不滿,直接向學校或教育主管當局投訴。就教育的專業性而言,為何要經由非專業人員指控後才積極處理呢?校內均為教育專業人員,為何無法察覺?顯而易見的,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們心中存在著一些想法,如:「何謂教學不力?沒有客觀的判斷標準,如何認定?」、「我是教育行政人員,在沒有家長指控的情況下,主動察覺並處理教師教學不力狀況,會讓人以為是行政在迫害老師。」、「我是老師也是同事,我哪有資格去判斷誰不適任?」、「我的教學工作非常忙碌,怎麼會有機會了解他人教學之實際表現?」,因而坐失了學校內部給予不適任教師專業協助的先機。

  「輔導期」應可以說是對教師工作權的一項保障,不會因未經證實的指控就損害教師的權益。依台北市「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學校接獲投訴後須立即處理,視需求成立小組輔導,輔導期二個月為原則,屆滿前進行評鑑。輔導過程必須做成書面報告,提供學校教評會處理。但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相關規定中並未對小組成員做規範,故如何有效的運作,困擾著許多的學校。目前有些學校針對不適任教師成立教師輔導小組時,往往面臨兩方面的阻力:一是在心理上,認為要對該名教師進行輔導,就表示學校已承認錯誤,老師的教學一定有所疏失,家長已取得優勢;另一方面,「誰去輔導?」成為一個很大的問題。雖然近年來台北市已大力推展「教師教學輔導系統」以及「教學導師」等策略,但參與者畢竟有限,誰有資格、誰又有空去進行教學輔導工作呢?

  「評議期」應針對前述輔導期之相關事實資料,進行續聘與否的決議,但是教師評審委員會中的成員,除了一位是學生家長代表外,其餘皆為學校行政或教師代表,基於同事情誼,實難做出解聘或不續聘的決定。身為教評會的一員,內心常掙扎著「在輔導期所收集的資料,就足以判定一位老師為不適任教師嗎?」、「在短短的輔導期間就要決定一位老師的生死?!」、「既然知道這位老師長久以來教學不力的狀況,為何沒有協助與監督的機制?」、「這將斷了同仁的生路,為什麼要在我的手中做出此項的決定?」……。



  至「報局核備」階段,學校需將不適任案件提報教育局,教育局將不定期召開教評會審查,這對於教師工作權可說是另一層的保障。當事人有申訴的管道,若經檢視認為證據不足時,此案將不成立。基本上,對於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定程序不明,學校積極處理很可能成為被告,所以未來再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動機將可能大打折扣。

  此外,過去少部分學校裡存在著為孩子選擇老師的情形,教師們以私交為由,安排了自己較可接受的老師,因而不易遇到教學狀況不理想的老師,在面對學生受到不合理教學對待時,往往因非與切身相關而容忍不適任的同事繼續存在於校園之中。當然也有許多學校進行常態編班,不論是家長或教師皆無 權選擇 老師,但教師子弟若遇到不適任的教師時,往往基於同仁情誼而忍氣吞聲或是以轉學因應,其中很重要的是,老師往往自己也不確定本身是否教得很好,擔心其他家長也如此對待自己,而不敢有異聲。同時,長久以來,許多學校在處理教學狀況欠佳的教師時,往往將其安排至家長較不在意或是一般人認為較不重要的科目擔任科任教師,因而不適任教師可安穩的存在至今。

  在處理不適任教師時,也常呈現學校與家長間的拉鋸現象,學校往往會擔心當家長過於強勢,只要有少數家長對教師的教學行為不甚滿意時,即循此管道要求處理,將使學校教師人人自危,影響工作士氣。所以在面對不適任教師時,學校的處理總是給家長「官官相護」的印象。

  綜上所述,在處理學校的不適任教師時,同仁情誼的維護、輔導策略的擬定與專業判斷的執行,均因許多似是而非的觀念而無法順利運作,當然不適任教師的處理也較難有所成效。

(二)家長方面
  相信在孩子的受教育過程中,老師的想法及教學措施與家長的意見相左是常有的事。如果您身為家長,當孩子的老師明顯教學不力時,您會如何處理?

  一般而言,家長平時對於教師的教學表現雖有意見,但多數的家長並不敢直接向學校或教師反應,深怕老師認為這位家長相當囉唆,因而對自己的孩子另眼看待。同時,就某些家長過去的經驗,老師教學不力,就算是向校方反應,學校行政人員總是站在維護老師的立場來處理,也只會是雷聲大雨點小,不會有結果的。當然,仍然有一些非常關心教育、受教權利意識較強的家長,會積極強烈的要求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但亦不希望因此而斷送老師的一生,只希望該名教師不再教自己的孩子,或是認為他只要換到小一點、偏遠一些的學校任教,就不會有太大的問題。此類教師最後大多選擇調校後,家長即未再追究,從此,一位不適任教師又成了另一所學校新的負擔。

  家長具有對孩子監護的權責,主張孩子受教權利的維護理應可以理直氣和,但擔心與不信任感,使得此份權利的維護顯得十分無力。

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心理建設
(一)建立教師及家長對人權的基本認知
1.教師對人權的基本認知
  教師們在過去的師資養成教育過程中,並未接受過任何有關人權的課程,成為正式教師之後,也少有參加類似的在職訓練或研習活動,有關人權的概念可說是相當模糊的。在教師對於人權未全盤了解的狀況下,可能自己正從事著未尊重學生人權的教學行為而不自知。

  目前教育主管單位大力推動人權教育,學生對人權的認知亦透過教師進行相關的教學活動,但是當教師本身對人權一知半解,或是擔心學生瞭解人權之後,可能會濫用自己的權利,而侵犯教師的權威,如此人權教育將永遠無法生根發芽。所以必須要協助教師建立對人權的基本認知,也才有可能身體力行。

2.家長對教育權的正確認知
  聯合國大會 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 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主張「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在台灣的社會中,老師地位崇高,學生與家長不敢造次。但基於保障子女學習權,父母在子女未成年之前,作為子女法定監護人,有責任代子女主張其教育上的權利,以維
護子女的學習權益。

  只有在學校或家長均以維護學生最高權益為出發點時,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才有落實的一天。

(二)對適任與否採積極的認定,引導教師們做為努力的方向。
  當判斷一位教師是否為不適任時,常難以下決定,但思考其教學行為的合適性時,往往易於有共識。一位適任的教師應該是具有教學熱忱、教學準備充分、教學方法多元有效、關心學生,未能達到此一標準時,應該是某種程度上的不適任。若教師們均有此共識,透過自我要求、同儕間的互相砥礪,以及來自學生與家長的壓力,配合上制度的規範,相信或許可以減少不適任教師的人數。

(三)建立不適任教師行為認定的客觀指標以利判斷
  不適任教師的認定應屬於專業判斷,但在無客觀標準的狀況下,容易產生爭議性。不適任教師之指標何在?是大家所關心的焦點,也是能否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的關鍵所在。綜觀處理不適任教師之相關規定,實在是較缺乏明確的指標,若教育主管當局或教育專業團體能積極建立判定不適任教師的客觀指標,相信有利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四)修正「停聘即斷了教師的生路」的想法
  在進行不適任教師的評議時,教評會的委員往往將「停聘」與「斷送了教師的生路」劃上了等號,而無法作出適切的決定。基本上,在學生受教權得到適當保障下,教師才有工作權,「不停聘」才是真正斷送了「學生的生路」,斷送了「豎立教師專業形象的生路」。

  身為教師,在進行教學時若無法得到學生、家長與同仁的支持與肯定,相信自己一定會有所感受的。當一位教師無法充分享受教學的樂趣與成就感時,轉換工作跑道,或許是開創自己另一番天空的契機。有部分老師無法掌握全班的教學情境,教學時班級幾乎失控,但似乎很適合進行個別教學,在輔導的歷程中,宜協助其了解自己的特性與專長,鼓勵其尋找可發揮的工作。當然,有部分的不適任教師似乎也沒有從事其他工作的能力,在此狀況下,政府以專業的薪資來聘請其擔任教師工作,豈不更是一件不可思議的事。

(五)促使各校教評會善盡的職責
  對於「行為不檢」與「教學不力」的教師,教師法中有得以停聘的規定,但至今卻幾乎是空有一個不能運作的小組。目前教評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可說是自己人審自己人,指望它處理不適任教師,是不易有成效的。如何激發團體的正義,使校內教師有道德勇氣來處理不適任教師,是亟需努力的課題。

  李正琳(民89)研究指出,教師對擔任教評會委員參與聘任決策意願不高,造成教師不願意擔任教評會委員的主因,為教學工作重無暇參與。

  身為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一員,有應履行之義務與責任,教師常基於同仁情誼,或是以自身教學工作忙碌、不瞭解他人教學情形為由,未能善盡教評委員職責。這似涉及民主素養的問題,教評會賦予學校選用教師的權利,應執行的責任部分則不宜以任何理由推辭。當然,若考量這是我國特有的生態現象時,似可透過兩種途徑來處理:一為增加家長或社區人士的參與人數,以保障兒童的受教權及教師的權益;另一方面,若大多數學校認為教評會職責的執行窒礙難行時,則應考慮修法,調整各校教評會的權責甚或是解散,設置其他層級的教評會,如區教評會,由群 組學校之他校教師參與輔導與審查,或以其他機制取代,突破同仁情誼的障礙,以利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基於學校教評會運作為處理不適任教師之關鍵,教師法修法將調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評會委員之組成,家長代表由現行一人調整為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一,並增列社會公正人士,期能有效加強審議之公正性。另為避免教評會出席人數不足而流會,增訂經通知全體委員出席後,第三次開會時如仍未達開會額數,降低出席人數門檻為委員總額之三分之一。此外,教評會得由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開會審查,以促進學校自主內發處理力量。同時,為避免學校長期不處理不適任教師,教師法中將新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介入處理之機制,要求學校限期處理,逾期未處理或處理違反法令規定者,將由主管機關組成委員會審議後交由學校依決議處理(教育部,民92)。

(六)積極建立教學支持系統及教師的教學回饋機制
   許多 老師兢兢業業的從事教學工作,但幾乎無法確知自己的教學是否是得當、是否是受肯定的。現在學校的老師,缺少回饋機制,教得好的老師,得不到肯定與鼓勵;教得不好的老師,也無從得知缺點何在,不知如何改進。這應是身為教師的悲哀。

  被家長指控為不適任教師者,往往會覺得有所委曲。家長們為了使自己的訴求強而有力,往往會聯合許多家長一起出面,將老師不恰當的教學行為鉅細靡遺的列舉出來。被指控的教師心中總存著疑惑與不解:許多小事是誤會,可以透過溝通而互相了解;部分教學細節有討論的空間,是可以調整的。家長為 何從未向 老師反應?為 何從未與 老師進行直接溝通?

  長久以來,每位教師均各自忙於教學與批閱學生的作業,少有時間互相討論,當教學遇到困難時,也只有靠自己摸索前進,但效果有限,所以內部同儕視導就相當的重要。學校應積極建立教學支持系統,協助教師妥善進行教學,並透過教師的教學回饋機制,鼓勵教師積極的改進教學品質,相信可減少不適任教師的出現率,也有益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理。

結語
  不適任教師的存在,踐踏學生的受教權、挑戰教育的專業尊嚴與折損政府的威信。欣聞教育部將在近期內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作業參考準則,以供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參考。為確保兒童受教的權利,除了政府要訂定周延的「不適任教師處理辦法」外,身為第一線的教育行政人員、教師與家長均應由自身做起,以學生最大的福祉為依歸,破除心理障礙,在兼顧教師工作權、學校專業自主權與學生學習權之下,共同為提升教育品質而努力,使兒童們都能接受最佳品質的教育。

參考資料

不適任教師最嚴重可予解聘(民92, 三月二十九日 )。國語日報,第二版。

兒童權利宣言。聯合國大會於 一九五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第1386(XIV)號決議宣布。91年12月4日,取自人權教育網。

李正琳(民89)。台北縣國民小學教師參與學校教評會聘任決策之研究。國立台北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市。

但昭偉。阻礙個人權利受到保障的四個因素—以國民學校為例。91年12月4日,取自人權教育網。

教育部(民92)。建立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教育部提出教師法修正草案。92年3月25日教育部新聞稿。92年3月26日,取自http://www.edu.tw/ human-affair/importance/920325-1.htm。

張瑞庭(民89)。國民小學教師聘任制度實施狀況及其改進途徑之研究---以台北市為例。國立台北師範學院國民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市。

黃秀霞(民90)。高雄市中等學校教評會組織與運作之研究。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高雄市。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90)。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0.12.5北市教人字第九○二九一○八七○○號函核定。
人權主題觀念:
(主題:受教/學習權)
一、由維護學生的學習權談--
  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心理
   障礙與突破
二、從「破與立」建構師資
   培育機構之人權新文化

校園人權觀察:
一、阻礙幼師建立人權價值
   觀的一些信念
二、談學校推動客語學習的
   困境

校長札記:
一、請讓我的孩子上游泳課
二、紙筆測驗新規範

個案研究:丁丁,動動動
人權主題觀念:
(主題:我的三千煩惱絲)
一、取消髮禁即是人權教育
   之實踐?
二、校園「髮禁」法律問題
   之解析 

人權校園觀察:
性自主中的『性』與『自主』

把大法官帶進教室:
權利與權力—憲法保障教育基本權利理念在學校教育的適用

青少年做伙來嗆聲:
一、髮禁?有這麼嚴重嗎?
二、我的三千煩惱絲
三、女為悅己者容
四、陶吉吉VS.王心凌??

青春共和國: 啦啦隊症候群
人權主題觀念:
(主題:媒體是亂源??)
一、批判媒體對移民移工的
   歧視論述
二、新聞自由與隱私權

人權社會觀察:
國家權力運作與新聞自由

人權國際視野:
新聞工作者的特權

人權書房:
一、正義的陰影
二、人的權利、劍與天秤 

人權電影院:
一、從「殺戮時刻」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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